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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标语
  坚定不移,实事求是,人性化“治摩”。

  大力发展公交,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。

  “治摩”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,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重要举措。

  “治摩”是实现城市升级,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。

“治摩”是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,改善交通环境的有效措施。

  坚持人性化“治摩”,帮扶“摩的”司机转行就业。

  机关干部带头“治摩”,为群众做出表率。

  综合整治摩托车,优化交通环境,提升生活质量。

  齐心协力,齐抓共管,努力实现“治摩”目标。

  拒乘“摩的”从我做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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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的补偿及奖励标准: 
  (一)对持我镇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,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(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,下同)补偿。具体为:按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(以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当年确认的统一车价为准)减去摩托车折旧额(折旧期统一为10年)后的差额补偿给车主。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,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(原因是摩托车达到使用期限后经检验可延期使用3年,该3年使用期限补偿标准详见下文)。  
  (二)对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但按规定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(一般为3年,下同)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,给予车主定额补偿。具体计算办法: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,每提前1个月报废,补偿40元;如提前3年整报废,补偿1440元。  
  (三)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的摩托车不再享受延期补偿。  
  (四)对持我镇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、车主自愿迁出东莞市的,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。  
  (五)对未达到使用期限或已达到使用期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,车主自愿提前报废的,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、养路费、路桥统缴费,按本年提前报废的月数予以退回。  
  (六)除上述补偿之外,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给予额外的奖励措施,具体是:  
  1、对在2007年9月1日之前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,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、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。  
  2、对在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,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、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。  
  3、对在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、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,但不给予奖励。  
  4、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,执法部门在道路执法过程中查扣的摩托车,将严格按文件规定追缴历年欠缴的税收、规费及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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