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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地摩托车的补偿及奖励标准: (一)对持我镇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,按减除折旧后的车价给予车主(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,下同)补偿。具体为:按摩托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(以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当年确认的统一车价为准)减去摩托车折旧额(折旧期统一为10年)后的差额补偿给车主。如补偿额低于1440元,按照144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(原因是摩托车达到使用期限后经检验可延期使用3年,该3年使用期限补偿标准详见下文)。 (二)对已达到10年使用期限但按规定经检验后可延期使用(一般为3年,下同)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,给予车主定额补偿。具体计算办法:对延期内提前报废的摩托车,每提前1个月报废,补偿40元;如提前3年整报废,补偿1440元。 (三)已享受车价折旧补偿的摩托车不再享受延期补偿。 (四)对持我镇有效行驶证并且未达到10年使用期限的摩托车、车主自愿迁出东莞市的,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。 (五)对未达到使用期限或已达到使用期限但可延期使用的摩托车,车主自愿提前报废的,本年已缴纳的车船税、养路费、路桥统缴费,按本年提前报废的月数予以退回。 (六)除上述补偿之外,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给予额外的奖励措施,具体是: 1、对在2007年9月1日之前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,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、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。 2、对在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,并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、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。 3、对在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主动办理提前报废或迁出的本地摩托车车主,不予追缴摩托车历年欠缴税收、规费和在我市的交通违法罚款,但不给予奖励。 4、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,执法部门在道路执法过程中查扣的摩托车,将严格按文件规定追缴历年欠缴的税收、规费及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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